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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晋教审批函〔2019〕13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9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人员。
  二、认定时间地点
  各高等学校负责通知本校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网报。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8:00至6月13日18:00。现场确认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8:00至6月14日18:00,现场确认地点由各校自行确定。
  2019年6月18日至6月20日9:00-17:00,各高等学校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报送省教育行政审批处进行审查(收材料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西安政务服务中心A座1215、1217会议室)。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
  高等学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家级示范项目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岗前培训要求
  高等学校中除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家级示范项目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外,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六)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西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驻地在太原市内的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在太原市三甲医院体检;其余市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地级市医院体检;驻地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县级医院体检。体检医院必须根据体检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检,并对体检情况现场做出结论,“体检结论”要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字样。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注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期间随时注册个人账号(注册需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开始前,申请人应先完善个人信息和下载《个人承诺书》。
  1.完善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中心”,在该页面完善个人身份等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人在该栏目需完善性别、民族(港澳申请人选择民族时可选具体一个民族或其他)。申请人可在此页面修改除“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以外的其他信息。
  (2)“普通话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普通话信息。
  ①在“核验证书”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等信息,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核验普通话证书信息。
  ②如果核验不到普通话证书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③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普通话证书信息,请选择“录入证书”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供后台人工核验。
  (3)“学历学籍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历学籍信息。
  ①在“核验学历”类型下,输入学历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信网)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②如果核验不到学历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信息是否与学历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③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供后台人工核验。
  ④如果申请人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按照步骤③进行操作,并上传《港澳台学历认证书》或《国外学历认证书》。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系统” 进行学历认证。网址如下:
  http://renzheng.cscse.edu.cn/
  (4)“学位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位证书信息。
  (5)“教师资格证书信息”。已经申请认定过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该栏目查看已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2.下载《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可以在认定报名开始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待报名时使用。
  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白纸打印。承诺书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并在“年 月 日”填写签字时间后,将纸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上传。签名后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可在成功报名后,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可重新上传。
  (二)申请人报名
  网上报名开始后,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用本人的账号登录并报名。
  申请人在规定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用本人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选择“教师资格认定”模块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
  (三)现场确认及材料审查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及时到应向所在高校指定确认地点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个人材料。各高校需在确认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四)资格认定
  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1.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
  各确认机构负责确认申请人身份,确认后退回本人身份证原件。
  (2)学历证明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持港澳台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国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话等级证明
  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
  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家级示范项目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除外,需提供本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或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家级示范项目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除外,需提供本人《西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西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1)原件且当次有效。申请人需到指定医院体检(须有体检合格结论并加盖体检医院章)。
  (7)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本人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需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家级示范项目并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和全省普通高校中按国家政策规定聘用的三年以上专任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本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
  ②省、市或县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③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三年任教课程表或教学任务书(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加盖教务处公章);
  ④申请人任教三年的教案(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到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并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公章。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2.高等学校应提供的材料
  (1)中国教师资格网导出的本单位确认通过申请人名单,填写《2019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附件2),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2)普通高校提供省(市)编办发放的本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登记簿(册)原件。民办高校提供近3年本校教职工人员工资册。
  五、认定要求
  1.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各高校应及时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上报本校丧失或撤消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并在信息库中予以记录。
  2.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将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档,切实保管好相关的认定档案资料。
 
 
  
  西安教育厅
  2019年5月21日